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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交通事故赔偿,农村户口受害人按城镇户口标准获得赔偿
发布时间:2010-03-10 点击:4788
案情经过:
委托人:刘某,女,四川某农村人,在2009年3月份宁波某地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刘某被认定为无责任,肇事人为全部责任。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2009年9月委托经协商无果,原告刘某委托律师代理起诉被告和保险公司在交通强制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起诉要求按城镇户口标准赔偿原告,并支付有关的残疾费、抚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费等等共计10万多元。
经过三次庭审,法院支持了代理人提出的城镇赔偿标准赔偿,其他赔偿项目也90%以上都支持。最后法院判决赔偿原告9万8千多元。
本案经验:
因为按城镇标准赔,比原本按农村标准赔偿,原告十级伤残标准就多获得赔偿27708元,充分有效的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