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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贯彻修改后民事诉讼法有关立案审判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贯彻修改后民事诉讼法
有关立案审判工作的意见
宁波律师事务所 陈群律师 转发
(2012年12月14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413次会议通过)
为贯彻实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确保全省法院立案审判工作的有序、统一,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公益诉讼
1.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限于就污染环境和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两类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提起的诉讼。
2.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限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其他主体提起的公益诉讼,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3.依照法律规定,属于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告知当事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解决;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审查受理公益诉讼案件时,除审查起诉人是否具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至(四)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要求起诉人提供能够初步证明存在侵权行为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证据。
4.公益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污染海洋环境类的公益诉讼由宁波海事法院管辖。
就同一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同一原告或者不同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后立案的人民法院应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人民法院。必要时可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集中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和宁波海事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的,应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核。
5.公益诉讼原则上可以调解,但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6.法律规定的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人民法院在结案时确定由败诉被告直接负担。原告败诉的,可以申请免交。
法律规定的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申请保全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二、关于管辖权的移转
7.2013年1月1日以后,全省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仍按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试行浙江省各级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浙高法〔2012〕177号)确定。
8.当事人提出级别管辖异议的,受理法院应当做好释明工作。释明无效的,受理法院在作出管辖裁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报告案件的相关情况。
9.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将应当由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1)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十人(公民)以上的案件;
(2)因拆迁安置、征收补偿、金融风险等引发的区域
性、行业性关联案件;
(3)企业破产案件中的劳动争议、债权确认等案件;
(4)其他确有必要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10.上级人民法院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其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示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答复。
上级人民法院同意移交的,请示法院应当在收到答复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同时移交案件。上级人民法院不同意移交的,请示法院应当及时做好案件的审理工作。
三、关于对管辖裁定的申请再审
11.当事人不服管辖权异议裁定申请再审的,一般不予受理,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12.当事人不得单独以管辖错误为由对生效判决申请再审。当事人将管辖错误作为申请再审的理由之一,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实体判决确有错误的,可在再审审理中对管辖问题一并予以审查。
四、关于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
13.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司法确认。
经行政机关、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合法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以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14.司法确认案件由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纠纷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知识产权、涉外民商事纠纷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案件由相应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双方当事人根据特定调解组织与相关中级人民法院建立的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向该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按照诉讼调解办理。
15.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有效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书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对该裁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上诉。
16.司法确认裁定的撤销采用裁定书的形式。
17.司法确认案件的其他事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法释〔2011〕5号)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若干意见》(浙高法〔2011〕244号)办理。
五、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受理
18.当事人一方为三人以上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申请再审人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受理。
申请再审人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将申请再审材料登记后转原审人民法院。
19.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一级人民法院转交的申请再审材料后,由原承办法官、原审判庭庭长或副庭长答疑化解。原生效法律文书系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或者被确定为重大风险等级的案件,由原审判庭分管院领导接谈。
原审人民法院答疑化解工作应当自收到符合申请再审法定条件的材料之日起二个月内完成。申请再审人同意延长的除外。
20.经原审人民法院答疑化解,申请再审人坚持申请再审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引导其向本院申请再审;申请再审人仍坚持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答疑化解程序结束后十日内将符合申请再审法定条件的材料、原一、二审案卷、答疑接谈笔录、化解情况报告等一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
21.对上述申请再审案件,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再审条件的,可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六、关于修改前后民诉法中申请再审期限的衔接
22.对于修改后民事诉讼法施行前已经生效的案件,修改后民事诉讼法施行时申请再审期限尚未届满,申请再审期限按下列方式计算:
剩余申请再审期限不足六个月的,期限从裁判生效之日起计算两年;
剩余申请再审期限超过六个月的,除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申请再审的以外,期限计算至2013年6月30日;
剩余申请再审期限超过六个月,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申请再审的案件,申请再审期限从裁判生效之日起计算两年。
对于修改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两种事由,如果修改后民事诉讼法施行之日申请再审期限尚未届满,期限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三个月。
七、本意见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如与新颁布实施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以新颁布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为准。
抄送: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研究室、司改办、立案一庭
省人大办公厅内司委、省委办公厅、省委政法委办公室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2年12月18日印发
附件一
XXX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裁定确认用)
(年号)+法院简称+调确字第X号
申请人:(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申请人:(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本院于 年 月 日受理了申请人XXX与申请人XXX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XXX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XXX与申请人XXX因 纠纷,于 年 月 日经XXX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写明调解协议内容)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年 月 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附件二
XXX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裁定驳回申请用)
(年号)+法院简称+调确字第X号
申请人:(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申请人:(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本院于 年 月 日受理了申请人XXX与申请人XXX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XXX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申请人XXX与申请人XXX于 年 月 日关于 纠纷达成的调解协议,因(写明不予确认理由),不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据此,本院裁定如下:
驳回XXX与XXX提出的确认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年 月 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宁波律师事务所 陈群律师 转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