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额商品如欺诈的销售行为是否可适用全额的或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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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商品如欺诈的销售行为是否可适用全额的或双倍赔偿

发布时间:2012-11-01  点击:4126

     大额商品如欺诈的销售行为是否可适用全额的或双倍赔偿

  

    2009年朱某购买方正汽车公司的小汽车,为此支付保险费车辆购置费等。提车后,发现车大灯有质量问题。车辆水箱等也有电焊等处理过的痕迹。方正公司同意调换车辆。朱某认为汽车销售公司存在欺诈销售行为,应双倍赔偿即退一赔一。

该案件经诸暨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判决被告双倍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即165694.81元。

   汽车销售公司不服,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如笼统的认为只要实施欺诈行为,即应承担双倍赔偿的责任,使得当事人双方利益失衡。

   为此判决被告归还77300元购车款并赔偿损失30000元。

   宁波律师陈群分析认为:在大额商品的欺诈上应当摒弃全额双赔偿的思路,在无具体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暂可依据公平原则,以商品瑕疵部分价值为基数适用双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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