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数额?

详细内容

如何处理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数额?

发布时间:2012-10-21  点击:4092

                如何处理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数额?

 

     2008年10月20日,张某到宁波某市区某手机店偷盗一部三星智能手机,价值人民币1800元。三日后,在另外一个手机店准备行窃时欲偷一价值1500的手机。被当场抓获。

     张某的盗窃数额能否累加?

    盗窃既遂与未遂的社会危害行为不同,二者在质和量方面均有区别,因此不能把二者数额简单的相加。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多次盗窃?现有的司法解释规定三次以上才为多次盗窃。

   综上,如果依据宁波盗窃罪追究标准来看2000元是盗窃罪追究的起点。

   本案中,被告人应不构成犯罪。

 

 

            

 

分享到:

联系方式 CONTACT US

陈律师电话:138 1988 4800 (手机-微信,同号)

专业律师团队,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用我们的专业,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为您的权益保驾护航

邮件:Lawyer0574@126.com

地址:宁波市火车南站·北广场旁 ·维也纳酒店(火车站店)内7楼

浙ICP备09015095号 

请扫二维码
加陈群律师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