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安装防盗窗掉下身亡,宁波律师陈群代理成功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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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安装防盗窗掉下身亡,宁波律师陈群代理成功获赔

发布时间:2009-03-12  点击:5740

委托人:杨某和李某(受害人的父母)

代理人:浙江时光律师事务所  陈群律师(宁波)

案  情:

    2005年7月,受害人从部队退伍后,与江西籍老乡王某一同从事防盗窗安装工作。事故发生当日,被告白某找到受害人的同乡王某称其承包到宁波市江北区的某小区六楼一户房东邓某人家安装防盗窗的活干,因为其手上有伤,无法自己动手,材料白某自己会准备好,想请他们代为安装,总价支付XXX元作为报酬。王某一同和受害人一起跟被告白某小店加工材料,并将有关材料,运送到楼顶。被告白某在楼下指挥安装,房东在家观望,并提供水等。因为天气炎热,正值中午时分,被告白某要求,尽快安装好。在吃过午饭后,受害人和王某没有休息的情况下,冒酷暑,继续进行户外作业。在没有任何安全保护设备的情况下吊装防盗窗,受害人因脚踩偏,从六楼掉下,送到医院后死亡。

    死亡后,受害人同乡等报110,被告房东和被告白某一同支付了3万元安葬费用,就再也不肯定拿出任何赔偿。都认为自己对受害人的死亡没有责任。

     在索赔无路的情况下,被告找到浙江时光律师事务所陈群律师,请求代理该案件,向包工头白某和房东索赔。

      代理人陈群律师仔细分析案情后,觉得本案的关键是:是受害人同被告包工头之间是雇佣关系还是转承包关系。如果是前者那么包工头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后者关系那么包工头就没有责任。另外一个问题是房东是否应对包工头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问题--这点同包工头和房东之间的关系实质上是一个什么样的关系有决定性影响?!

      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为了使案子能尽最大的努力维护好委托人的权益。在起诉前,到涉及到案子的派出所了解当时事故发生时,各方在派出所的笔录陈述情况。这个情况有助于对原告的赔偿法律关系的事先确定带来帮助。之后,又到事故发生时,当时处理该事故的街道和司法所了解情况。

       在做了充分的调查了解后,将被告包工头和房东诉到宁波某区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253000元。2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时,被告包工头代理律师提出,其与受害人之间是转包关系不是雇佣关系,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对此,代理人就雇佣和还是转包的关系的法律区分,发表了代理意见。期间也出示了申请法院向当地派出所和街道调查到的有关笔录。通过从法律和事实的角度驳斥了包工头被告的是转包而不是雇佣关系的言论。

       庭审中,被告房东的代理人提出其与受害人之间没有发生任何关系,其安装防盗窗的工程是包给包工头做的,没有与受害人之间发生任何业务往来,其对此没有责任。针对这一代理意见,原告代理律师陈群认为:被告房东在选任施工单位时选择了包工头这个没有安装防盗窗户资质的施工单位,对施工单位的选任上存在过错,因对此过错承担连带责任。

      这2个意见最后得到法院的采纳。

      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判决被告包工头赔偿受害人252000元(差额1000元主要是交通费上,不能提供正式的发票,酌情认定交通费所以少算1000元),房东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后2被告不服判决上诉,二审法院庭审后,依法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办案小结:

   本案件能取得圆满结果,在于诉讼前对案情的事实有过充分的调查,把事情真实情况搞清楚,并向法院申请调取有关证据(有些证据律师不能直接获得)。因为原告也是在受害人死亡后从外地过来的。对事情的真实情况不怎么了解,只能道听途说。

    同时,代理律师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论述本案件中:“是转包还是雇用的法律关系法律意见”被主办法官采纳,也是本案完美胜诉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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