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和婚姻纠纷中常见法律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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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和婚姻纠纷中常见法律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2012-09-24  点击:5834

                                          离婚和婚姻纠纷中常见法律问题解答

《婚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从结婚到离婚罗列了方方面面的内容,但对于律师实务而言,实践中所遇到大致均是因离婚引发的财产分割及的问题。因此,宁波离婚律师陈群:就离婚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略加整理,望有所益处。

  一、离婚的种类

  离婚可以分为自愿离婚协议离婚,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与诉讼离婚。

  1、协议离婚

条件:1 双方自愿

    2 就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3 带上身份证户口本等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2、诉讼离婚

  注意点:1 先调后判,一般来讲,实务中首次的诉讼大都判决不准离婚。

  【此处注意】:法院一般在三个月内会判决不予离婚后,没有新的情况、新的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6个月后再诉讼,判离婚的可能性大

  【一般情形】:因感情不和,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二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应判离/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经批评教育、处分、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起诉确无和好可能的,应判离。

  2 能在首次中被判决离婚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但若确实能证明达到感情破裂的其他情形的,也可以判决离婚。

  A 重婚或一方与他人同居、通奸;

  B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此处不仅限于配偶);

  C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D 因感情不和分居二年;

  E 对被宣告失踪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F 一方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G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为建立夫妻感情而难以共同生活的;

  H 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

  I 婚前知道对方患精神病或婚后共同生活过程中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J 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K 一方依法被判长期徒刑,或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3 军婚时,非军人方要求离婚的,一般需征得配偶(现役军人)同意;但是军人方有重大过错(上述A—C)的除外。

  4 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中止妊娠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可以提出;法院认为有必要(确实存在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而急迫事由,已对他方造成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的可能/女方怀孕、分娩系通奸而致)受理男方请求的不在此限。

  二、财产认定

  1、共同财产——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财产

  1 工资、奖金;

  2 生产、经营的收益;

  3 实际取得或者确定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

  4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未明确为一方的;

  5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 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 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 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中的部分财产【夫妻存续年限×费用总额/(70岁—

  入伍实际年龄)】;

  9 婚前一方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即使产权证在一方名下);

  10 婚前个人债务,但该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债权人需举证);

  11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注意】债权人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追索权及于离婚后双方财产分割完,一方承担之后可向对方

  追偿:

  一方死亡的,生存方应对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

  2、个人财产

  1 一方的婚前财产;

  2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债务:

    根据现有的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如夫妻一方在夫妻关系存在期间一方出面借款,该借款一般指作为夫妻个人债务,另外一方无义务支付

 

 

       有关婚姻方面的法律,可以详细约见宁波婚姻律师,当面咨询律师,对于你处理相关的事务,更可靠,更放心。

 宁波律师 陈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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