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罪,经陈律师辩护为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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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经陈律师辩护为从犯

发布时间:2012-01-15  点击:4451

    被告人刘某与康某共同贩卖毒品给周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康某家属委托了浙江海宝律师事务所主任陈群律师辩护。宁波镇海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与康某共同贩卖毒品,情节严重,依法应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作为康某的律师,在法庭上为其辩护,提出康某是从犯应当对其在法定刑下减轻量刑。

     2012年1月10日下午镇海区人民法院采纳了陈群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康某是从犯,并依法对被告人适用减轻判刑,判处康某1年半有期徒刑。(主犯刘某被判3年有期徒刑。)

 

 

相关法律规定:

      贩卖毒品超过三次就属于情节严重(数量不超过10克),依法应判处三年到七年有期徒刑。

     依法被认定为从犯的被告人,应当在法定刑内从轻或减轻判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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