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

详细内容

浅谈我国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

发布时间:2011-11-22  点击:4636

  沉默权是指公民在被政府刑事追究时可以保持沉默,免作不利于自己陈述的权利。它是实行三权分离的英美等的民主文明的国家保障人权的宪法制度。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五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它的核心价值在于,在追究公民刑责时政府处于不平等的绝对的强势地位,在追诉刑事犯罪时政府负有证明的义务,如果政府利用强势迫使被追诉的公民自证其罪,则违背了司法公正宪法原则。

  古代中国实行的是行政司法合一的封建制度,追诉刑事犯罪实行有罪推定的纠问制,将嫌疑人带上堂的第一句话是:还不从实招来,免得皮肉受苦!进入现代社会,实行的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犯罪分子必须老实交代,争取宽大处理,顽抗到底死路一条!

  现如今进入新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时期,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分子变成了犯罪嫌疑人,“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也已写入了刑诉法,法治的巨大进步是无庸置疑的。但在1996年新《刑诉法》通过时争议极大的“沉默权”却没有能在法律中得到正面的肯定,因此“中国没有沉默权”便成为较普遍的认识,也没有人对此提出过不同的观点。

  但是我就认为,中国有“沉默权”。

  《刑诉法》第九十三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宁波律师认为此条款中隐含“沉默权”内容。

  首先,该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很显然,否认有犯罪行为和作无罪的辩解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这些权利是否行使,权利主体完全可以自已决定。

  其次,不管犯罪嫌疑人是否保持沉默,根据法律规定侦查人员都要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毫无疑问这是法律正面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如实回答”义务,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拒绝如实回答,就犯罪嫌疑人自身而言,刑法中并无“拒不交代所犯罪行罪”,所以并不需要为此承担任何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那么就侦查人员而言,犯罪嫌疑人拒绝如实回答能不能成为他们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的理由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因为法律规定“严禁刑讯逼供”是不设任何例外条件的!

  再次,现在各地很多检察机关在追诉官员犯罪时都实行了“零口供”追诉,而之所以产生“零口供”究其原因毫无疑问是犯罪嫌疑人行使了沉默权,而检察机关并没有因为犯罪嫌疑人行使了沉默权而加重对他们的追诉,法院也没有因此而对他们从重处罚。表明,“沉默权”在司法实践中不仅实际存在,而且越来越为司法界和社会广泛认同。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也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无疑是消极的一面承认,不但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在诉讼阶段被告人同样享有沉默权。

  所以我认为,中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实际享有“沉默权”。同时我企望,在刑诉法重新修订时能正面肯定沉默权。

分享到:

联系方式 CONTACT US

陈律师电话:138 1988 4800 (手机-微信,同号)

专业律师团队,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用我们的专业,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为您的权益保驾护航

邮件:Lawyer0574@126.com

地址:宁波市火车南站·北广场旁 ·维也纳酒店(火车站店)内7楼

浙ICP备09015095号 

请扫二维码
加陈群律师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