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详细内容

浙江省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0-05-29  点击:4670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本省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局:

  现将《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印发给你们。本《意见》自收到之日起执行,此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一般不再变动。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正确适用刑法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严厉打击寻衅滋事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现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在司法实践中办理寻衅滋事案件的若干法律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属于刑法二百九十三条中的“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1、在两年内实施三次以上寻衅滋事行为的;

  2、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以上轻伤或三人以上轻微伤的;

  3、追逐、拦截、辱骂他人,致使他人无法正常生活、工作,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4、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任意损毁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或者任意占用公私财物1万元以上的。

  因实施刑法二百九十三条中的四项行为之一而构成其他更重罪行的,以重罪论处。

  二、非法插手民间纠纷,殴打他人的,以随意殴打他人论;强行收取各种形式的保护费,或者非法插手民间纠纷,以强迫手段索赔、讨债,从中牟利的,以强拿硬要论。
分享到:

联系方式 CONTACT US

陈律师电话:138 1988 4800 (手机-微信,同号)

专业律师团队,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用我们的专业,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为您的权益保驾护航

邮件:Lawyer0574@126.com

地址:宁波市火车南站·北广场旁 ·维也纳酒店(火车站店)内7楼

浙ICP备09015095号 

请扫二维码
加陈群律师微信咨询